苏兴安:
原告任天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526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苏兴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天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