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坤:
原告党瑶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526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党瑶丽与被告原坤离婚;二、孩子原羽彤(2017年2月6日出生)由被告原坤抚养,原告党瑶丽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从2022年10月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22年10月-12月的抚养费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从2023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党瑶丽有探望孩子原羽彤的权利,被告原坤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兴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