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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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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1 15:15:47 打印 字号: | |

一、韩某辉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某辉、魏某晏各自到广东省清远市找被告人黄某、姚某飞协商,由黄某、姚某飞收购该二人猎捕所获野鸭。2019年9月,韩某辉、魏某晏共谋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附近猎捕野鸭。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晏联系梁某平等被告人,采取在保护区湿地深处架设粘网、用扩音器播放禽类鸣叫方式诱捕野鸭;魏某晏联络黄某、姚某飞进行销售,韩某辉负责运输、发货。韩某辉、魏某晏等二十名被告人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319只,黄某、姚某飞合计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10602只。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辉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分别认定了主犯、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共计3966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兴凯湖湿地是位于中俄边界处的国际重要湿地,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是候鸟的驿站和天堂,有记录的鸟类达200多种,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全案二十二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非法猎捕鸟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对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资源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人民法院在环境生态保护领域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鲜活案例。

    二、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境保护志愿工作,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该公司委托被告人顾某开展上述受托事项。顾某经与被告人陈某官事先商议,由顾某以鸟类环境保护志愿者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官,共计68只。某日交易后,顾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待售野鸭33只。经认定,上述101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500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顾某、陈某官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顾某受委托在自然保护区捕捉雁鸭类野鸟,本应是为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托期间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护非法目的,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恶劣,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其中顾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相对于陈某官更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遂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官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是上海市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长江口地区唯一基本保持原生状态的河口湿地,是长江口地区鱼类区系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拥有着丰富、珍贵的生物资源,同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全年禁止狩猎区域。本案被告人身为九段沙自然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本应履行湿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责,但其利用环境志愿工作者身份便利,以非法目的进行狩猎,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偷运外售,行为恶劣。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形,对该环境保护志愿者处以较重刑罚,对于加强湿地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志愿工作人员行为,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日晚,邱某驾驶渔船至湖南省资兴市黄草镇丰林村牛角塘组“桎木垅”东江湖水域,网捕大量翘嘴鱼,随即在渔船上将捕获的鱼全部剖掉,并将内脏取出扔进湖中。之后,邱某联系案外人胡某前来收购,在等待胡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邱某捕获的翘嘴鱼重118.9公斤。经湖南省资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邱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区域属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渔获物蒙古红鲌属保护区内保护物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邱某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环境生态修复资金1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保护物种蒙古红鲌118.9公斤用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资兴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邱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水域位于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东江湖位于湖南省东南部,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一类水质标准,被誉为“湘南洞庭”。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实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该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违法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罚,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同时,为有效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宣传湿地渔业资源保护,人民法院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通过网络直播庭审、以案释法,吸引数千人次进入直播间,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讲好了法治故事。

    四、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蒋某林承包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每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江苏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鸟禽。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五、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十一塘路北侧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4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东至杭州湾新区沿海滩涂、南至十一塘、西至兴慈五路十一塘横江桥、北至已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的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案涉滩涂地段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临近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滩涂建设项目部且占地面积较大,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滩涂的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发挥造成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有力推动了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六、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将其购买的毒药与面粉、面包虫等食物混合后,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侦查机关在姜某家中和三汊河湿地姜某抛撒食物的附近发现被毒死的鸟类共计13种66只。经鉴定,被毒死的普通鵟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灰喜鹊、棕背伯劳、雉鸡、黑水鸡、山斑鸠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灰喜鹊、棕背伯劳等还被列为《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姜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姜某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66只野生鸟类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案涉动物尸体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麦麸(含有面包虫)1750克、老鼠药与面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没收;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已支付)、专家评估费500元(已支付)。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保存较好的一块平原沼泽型草本自然湿地,是鸟类的天堂,栖息于此的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三种,安徽省一级、二级保护鸟类共十余种。被告人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鸟类,不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而且给湿地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法治观在环境资源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此外,考虑到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镇、村庄较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位置竖立警示教育牌,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在该地增殖放流,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判决生效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蚌埠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蚌埠市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协议,加强湿地协调保护力度,将湿地资源保护从末端前移到诉源、治未病,共同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