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西(澄城县冯原镇西社村十组):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勇之聪蔬菜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蒲城县勇之聪蔬菜店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413元及逾期欠款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