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富平县刘集镇张北村玉光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刘洋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1%,自2021年11月26日计至2022年2月2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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