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西(澄城县冯原镇西社村十组):
原告蒲城县勇之聪蔬菜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526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振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蒲城县勇之聪蔬菜店货款2341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