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富平县刘集镇张北村玉光组):
原告刘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526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刘洋借款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