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规范引领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兼具着确立行为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引领社会进步的责任
为患有罕见病的女儿从海外购买药物喜保宁,同时也为其他病友代购氯巴占等药物,网民“铁马冰河”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成为“走私、贩卖毒品”的被告人。
“只是为孩子购买了救命的药,怎么就成了毒贩?”
无论是“铁马冰河”的家人,还是他曾经帮助过的患儿家长,对此都无法接受。
是“毒”还是“药”,一时成为法庭的控辩焦点。
氯巴占具有毒品和药品的双重属性。办案法官刘书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铁马冰河”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从境外购买氯巴占,没有出现流向吸贩毒人员的情形;他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获利3.1万余元,也不属于获得远超正常利润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氯巴占不应解释为毒品,而只能认定为国家禁止在国内销售的药品。
“但该行为毕竟破坏了国家药品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书兰认为,法院应顾及罪责刑统一和天理人情,为国家长远利益和罕见病群体考虑,对其作出定罪免罚的判决。
“这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判决,对于合理、妥当地解释、适用刑法,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既维护了国家药品市场管理秩序,同时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回应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称赞道。
法律不只是条文,还有原则和精神。在司法活动中除了要尊重法律文本、实现形式正义,更要贯彻法治精神、追求实质正义。
社会生活实践是复杂、鲜活的,法律的滞后性、原则性、稳定性等特性永远不可能将其完全涵盖,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社会深刻变革的国家来说,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只是墨守形式上的“于法有据”,不顾情形各异的个案,很可能导致“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作出让社会公众无法接受的判决,甚至引起负面激励。这一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徐立伟也感同身受。
2023年,他办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因患有包括主动脉夹层B型在内的多项疾病,年近五旬的郑某接受了微创手术。然而,出院后,保险公司却以郑某的主动脉手术采用的是微创法而非开胸开腹法,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主动脉手术究竟是什么?保险中对该类疾病的条款解释与医学解释是否存在差异?非要开胸开腹才能获得赔偿吗?
带着一连串疑问,徐立伟放下案卷,开始了学习研究。
“介入手术治疗是医学发展和病灶所在位置所决定的,并不是因为‘主动脉夹层B型’属于轻症才采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如果判决支持了涉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某些经济条件一般的患者为了避免因病致贫,不得不放弃更为科学、安全的治疗方式。这种导向,不仅让保险合同应有的转移风险、分摊损失的社会价值丧失,更有可能将需要社会救助的部分弱势群体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不符合医学规范与科技进步,也缺乏对生命及个体的尊重与敬畏。”
徐立伟的观点得到了合议庭一致认可,判决结果出炉后获得不少保险行业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案件告一段落,但带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此。司法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实现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官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如此才能作出一个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维护人民利益的更为“妥当”的判决。
实践中,也有人担忧,这样做是否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个案子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思维是好是坏,或取决于他的法律意识和个人情感投射?
“认为强调能动司法就会走向对法治原则的削弱乃至否定,这是一种误解。”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研讨会”,最高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公丕祥在发言中表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裁判结果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裁判方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裁判幅度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正如最高法党组所强调的“案件受理是被动的,不能主动揽案,审判必须依法,不能想当然擅断,但我们的工作完全可以而且必须是能动的”。
“如果我们不能动作为,该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不出,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时候不发,那首先就是能动职责没有尽到,就是失职渎职。”
一年来,最高法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需求,制发防治网络暴力、知假买假、高额彩礼等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网暴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如何纠正?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受到公众、商家广泛认可。
高额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4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什么是公平正义?法官在进行纠纷处理过程中,将法律跟具体案件结合起来,作出一个生效判决?这不一定能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当法官关注到法条背后的原理,关注到法律的实质正义;既考虑到个案,又考虑到类案处理;既立足于一时一地的影响,又着眼于长期的全国的影响,使抽象、原则的“文本法”与生动、具体的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相契合,最大程度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才能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遇事找法”的观念也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五) 治本之策
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动司法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是司法担当,是更重的责任,也是能动司法最大的空间
某段时间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的法官们忽然发现,茶余饭后,大家经常讨论的内容似乎开始指向同一类案子。
在金华、嘉兴、台州等地,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方、银行等债权人拿不到应得的货款、工程款等,纷纷要求法院对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并执行。
可另一边,听到消息的购房者坐不住了,“我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甚至人都住进去了,怎么房子还被执行了?!”大家纷纷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子一下就多了起来。
几乎同一时间,在中国西部,甘肃省永靖县一小区的上百位业主住进了房子,非但过不了户,等来的还是被查封、被拍卖的结局。没多久,上百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便涌入了最高法六巡。
“仅仅在六巡辖区,只算涌入法院的相关诉讼案件,每年就有好几万件,动辄数十亿的‘真金白银’,牵扯着成千上万的企业和老百姓,事关国家经济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时任六巡副庭长吴兆祥告诉记者。
“同一领域同类案件多发高发,背后必然存在着社会治理问题。”法官们意识到,必须要从源头上预防类案发生,通过案件审理提出完善监管、健全制度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治理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为在源头上减少房屋“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情况,浙江高院向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司法建议,并同时抄送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推动预告登记制度在浙江全面落地开花。
六巡主动向前延伸职能,推动辖区五省区高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别与相应住建部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签署协议,以强大合力构筑起房地产和建工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变“一案一事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
“我们的法官特别是各位大法官,不仅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学家,更应当首先是一名政治家。要做到见微知著,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提出治本之策,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以能动司法理念做实诉源治理,既是动员令,也是方法论。
办案子、化纠纷、抓后端只是治标,提建议、重规范、抓前端才是治本。诉源治理有机融合了中国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为今用的一种治理创新,也是答好如何“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时代之问的有效路径。
可人民法院处在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如何“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
最高法带头推动能动司法理念落地落实,围绕着司法建议的“质量、效率、效果”久久为功:
针对深化诉源治理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等司法建议工作薄弱环节,制发《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没完没了抓落实;
制发1至5号司法建议,让司法既具有解决个案纠纷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又具有解决更多同类纠纷、未来纠纷、潜在纠纷的延展性和全局性。
中国式现代化,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现代化,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种矛盾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现代化。
数据显示,近五年,平均诉前调解结案量占法院民事行政纠纷量的22.8%,人民调解、行业专业类调解等各解纷力量潜力巨大,但尚未被充分激发。另一边,矛盾纠纷总是涌进法院后再“中转”“委托”调解,只重“请进来”忽视“走出去”,纠纷化解合力不足,特别是基层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还有不小差距……
案件数量与日俱增,解纷制度系统却“营养不良”,大量纠纷不经过滤直接涌入法院,“遇事找法”变成了“遇事找法院”,法院作为解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冲在了“第一线”“最前沿”。
“磨刀不误砍柴工,任务越重越不能就案办案。如果我们能把诉调对接的精力拿出一半放在‘抓前端、治未病’上,放在做实诉源治理上,就能有效防止矛转民、民转刑、刑转命。”最高法调研组直指问题关键。
问题出在哪里,改革就要落子到哪里。
向内,如何化解“一案结而多案生”,案件体积不断扩容问题?
——以“立审执一体化”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探索建立“执行建议”制度,提升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努力在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
——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决心和气力推进“有信必复”,制定人民法院办信规程,同步升级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努力实现息诉罢访;
——研究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设置服判息诉率、“案-件比”、“案-访比”等指标,在实体上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避免程序空转。
……
向外,如何让公平正义从“最后一道防线”向前端传导,为人民群众解决压在心头、愁在眉头的问题?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把司法权的行使嵌入到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发挥专业优势,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从碎片治理向集成治理、突击治理向长效治理、单向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形成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
——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把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责担起来,不断扩大诉源治理“朋友圈”。
……
但是,关于法院在推进诉源治理中的角色,也存在不同声音。
有人说,自己的案子都办不过来还出去揽案,这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也有人说,能动司法就是能动“越位”,是脱离审判大包大揽的盲目乱动。
“有的观点将美国最高法院十九世纪初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司法权力的扩张当成我们可参考的能动司法,有的认为法官走出法庭到社会‘揽案’是能动司法,这样的认识、观点完全错误,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若在司法实践中去‘探索’,那不是‘能动创新’,而是‘异动’‘乱动’,必须谨防。”最高法党组特别指出了这些理论和观念的误区,为能动司法指明了方向,划清了界限。
立足审判职能,以能动司法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算的是大账,谋的是长远。这绝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新口号,而是一场饱含“中国之治”制度逻辑的诉源治理深刻变革,是人类司法文明进程中熠熠生辉的崭新路标,更是做实“公正与效率”,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方案。